如何确保在税收复议过程中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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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需向上一级税务监管机构提交,公民和纳税人应依法递交复议申请,保障自身权益。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异议时,先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不满可再向法院起诉。申请时,需先按纳税决定缴纳或解除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等额保证金。
如何确保在税收复议过程中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

一、如何确保在税收复议过程中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

在启动与税收有关的行政复议程序时,需向上一级税务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对于广大公民和纳税人而言,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并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要求税务机构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首要任务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递交复议申请。现阶段所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针对此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征税行为持有异议之时,应首先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若对上述复议结果仍感不满,则可进一步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贷款人在遵循以上条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必须先依据税务机关所下达的纳税决定如期足额交付或解除已缴的税款及滞纳款项,或是提供与其所需数目等量的保证金,然后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如何确保征地社保发放到农民个人手里

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应从其个人、农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多方面共同筹集来确保保障,具体到各个比例及金额则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时,必须为被征用的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这些农民妥善地纳入到相应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时,应当向上级税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身为公民与纳税人,我们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复议申请义务,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若仍感不满意,则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出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按照纳税决定先行缴纳或者解除相应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等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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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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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
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发生日期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
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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