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受理通知书是不是立案
再审审理与再审立案之间存在着明显区别。在再审立案阶段,通常涉及到形式方面的审核,重点在于审查是否已经过了两年的期限、当事人有无再审的法定资格以及拟提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容许提出再审申请等内容;而再审受理则意味着人民法院就该再审申请向申请人发来了受理通知,仅代表法院接受了该项申请,并不表示法院已经启动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受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有关于民事讼诉费用的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案件被正式受理时所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接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申请所需支付的费用;
再者,证人、鉴定人、口译员、两家清算员在接到法院指派的出庭通知后,从他们所在地出发至法院和出庭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必要生活费用,以及无法避免的误工补贴等其他各项花费,同样需要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关于案件受理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会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并且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首先,针对财产类型的案件,在确定了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值之后,需要按照特定的比例进行累加计算,然后进行缴纳。举例来说,如果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话,那么每宗案件就需要缴纳50元人民币作为受理费用;如果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值超过1万元人民币但是没有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话,那么超出部分就要按照2.5%的比例进行缴纳,以此类推,直到最后的比例达到0.5%为止。
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非财产类型的案件,比如离婚案件和非物质性侵权案件等等,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缴费要求。
对于非财产类型的案件,与财产类型的案件类似,我们也需要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缴费要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强调再审审理与再审立案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再审立案的通常工作是对申请的形式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是否已经超出法定两年诉讼时效期限、申请方当事人的合法资格以及判决书是否具备重新审查的条件等进行详细检查。而再审受理的过程则仅仅意味着法院已经接受了申请请求,但是尚没有启动实质性的审查环节。因此,二者的重点和职责均有所不同,前者更加注重申请审核的基本形式要求,而后者则标志着法院正式进入到审查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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