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应该到哪个部门备案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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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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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伤害案件的备案流程因伤害类型和严重程度而异。一般伤害案件,可带身份证明和威胁证据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备案。轻伤及以下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机构处理,重伤或致死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伤情不明确时,先报案的部门先处理,后移交。工伤事故须用人单位24小时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通事故则受害者需带身份证明到交警大队备案,以确保信息准确。
人身损害应该到哪个部门备案

一、人身损害应该到哪个部门备案

依据造成的伤害类型及其严重程度的差异,人身伤害案件备案所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的材料与流程或许会有所区别。以下,我们将简要地总结在各类情况下应当向何种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首先,若您所经历的乃是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您可携带着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够显示个人及财产方面安全受到切实威胁的确凿证据前往您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其次,在涉及轻伤及轻伤以下等级伤害案件的处理上,这类案件应交由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基层执法机构负责管辖与处理。而对那些涉及重伤乃至致人死亡的重大伤害案件,则通常以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为主要方式。倘若出现伤势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复杂难辨究竟由哪一部门负责管辖的情形,最初接获报案的职能部门应该先行接受并处理案件,尔后待伤情得以评定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给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最后,针对工伤事故等特定情况,作为事故责任方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接到通知后的24个小时内,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详细经过,同时也需要同步告知资本方专业管理机构。

至于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受侵害者本人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准时抵达辖区内的交警大队进行备案,以遵循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正规要求,方便准确验证创伤者身份信息,确保不产生任何错误或者冲突现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什么叫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划定的原则性规定,人身伤害所涉及的连带赔偿责任之确认标准为:若存在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之际,其中有任何一方或多方在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受损这个结果发生时,如果能够准确地识别出确切的侵权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无法准确地确定究竟何人为侵权责任人,那么所有涉案人员应当共同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人身伤害类案件的备案程序,其具体步骤会依据伤害类别以及严重程度进行相应调整。针对一般的伤害案件而言,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威胁证据至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对于轻伤及其以下级别的伤害案件,通常将由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执法机构予以处理;而对于重伤或者死亡类案件,则将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当伤势情况无法明确界定时,将会遵循先报案、先处理的原则,待伤势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行移交。至于涉及到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报告。而对于交通事故方面,受害人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前往交警大队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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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是以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为主体、以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内容的债的法律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其中,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来源损失的被扶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为间接受害人。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有关费用的如丧葬费,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三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请求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项目虽然比较多,但各个赔偿项目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主体。
其次,追加当事人的前提是这类案件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或者一同应诉,人民必须合并审理,如果部分当事人要追加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现行法律对必要共同诉讼规定不够详细,《民诉意见》规定了几种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其中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且,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各个赔偿项目是的,并非共同标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的权利人是赔偿总额的共同请求权人,而适用必要共同诉讼,那样会产生对当事人诉讼自由的干涉,不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所以,在审理部分权利人的人身损害案件时不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只需向权利人行使释明权即可进行裁判。法官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请求或陈述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依法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权限。这一制度,在我国目前公民法律知识不平衡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力量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趋于对等,从而为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要对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权利人范围、原告享有的权利范围及未的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应当如何行使权利等内容向释明原告。法官行使释明权必须在保证中立的前提下行使,法官所解释的内容不得影响案件的实质公正。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厚此薄彼,否则会使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对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正当性和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可能使其对法官个人的职业品质产生不信任。上述做法可以认为是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系原告董某之子,李某受雇于被告刘某,在海上作业时遇难。事故发生后,李某之妻何某与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不久,原告董某以其儿媳何某私自与本案被告签订协议对其无效为由,诉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属于自己的部分死亡赔偿金及扶养费。扶养费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原告儿媳何某无权处分。但原告关于部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在其儿媳何某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在实体上能不能分割,在程序上是否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观点就不尽相同。本人认为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该项赔偿不宜分割,应当按必要共同诉讼对待,追加当事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要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多项费用,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史上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以前法律规定大多采“抚养丧失说”只补偿生活补助费。“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目前学者也有类似观点。《解释》虽然明确了它的性质,但还是比较容易产生争议。死亡赔偿金,顾名思义,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由此看来,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解释》突破了以往法律的传统规定,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物质损失的范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物质性赔偿,以“继承丧失说”为计算依据,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生命是无价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他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余命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该项赔偿不同于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受偿份额,而不是像继承遗产那样适用同一顺序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涵盖家庭生活所有成员,是家庭的共同取得,不应该只由关系最密切的夫妻一方取得,而应该认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的损失。所以,该项赔偿的请求权人是死者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该项权利主要由死者配偶享有。审理中在考查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并予以适当平衡。根据上述分析,上述案例中死者的妻子、母亲与死者共同生活,对死亡赔偿金具有共同的请求权,应依必要共同诉讼处理。在实体上两人如请求分割,主要权利人应为死者的配偶何某,原告作为死者的母亲,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份额。综上,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部分权利人后,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做法。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赔偿权利范围及权利人的范围,尊重当事人得到明示后的自主选择,针对部分权利主体径行裁判。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这样,既能够及时保护已提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可维护义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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