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仲裁不服还能上诉吗
若对于仲裁所产生之结果并不满意,则无权进行上诉。当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纷争之际,必须要遵守一种称为“一裁终局”的原则,其意思是指在仲裁裁定书发布的那一日开始,其效力便得以确立起来;任何一方当事人欲对此裁定提出异议都不得再就原纠纷事项寻求新的仲裁或发起诉讼程序。
然而,如若当事人确实认为仲裁裁决书存在某种错误之处,他们有权利向该国的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此项仲裁裁决或是宣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商事仲裁可以上诉吗
提出上诉所需满足之条件共有三点,即为:
首先,上诉人须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
其次,上诉人必须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且这一行为需要以某种方式体现出来;
最后,上诉的时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需自判决书送达至相应主体之日起计算,满十五日方可行使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商事仲裁裁决在作出之后便具备了其固有的终局性特征,涉案各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不得以相同的争议事项再度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或者重新申请仲裁处理。然而,针对此类仲裁裁决若存在异议,各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或者不予执行的申请,但是却无法直接向上诉法院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