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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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及部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集体土地除法律规定外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农村自留地及自留山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
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一、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农村集体的土地,依照惯例归属集体所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为国有土地。关于城镇地区的土地而言,其土地权属通常属国家所有;对于市区或郊区的土地,如果未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原则上皆应归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个体或集体享有及行使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体系包含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大类别

首先,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依法行使其土地所有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城市土地均归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亦遵循同样的规定,同样属于国家所有。

另外,诸如森林、山岭、草原、荒漠以及滩涂等自然资源,也不例外,均属国家所有,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并行使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明文规定需要归国家所有的情形之外,其余部分均应当归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农村自留地及自留山,它们同样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应当由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其行使;若土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则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最后,土地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归属权就由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村集体的林权证可以过户到个人吗

林权证件具备合法的过户手续。在林权变更登记方面,我们需要提供以下相关的材料以完成整个流程:

首先,我们需要提交详细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需原件);

其次,必须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待留存);

再者,需出示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俗称的林权证);此外,还需提供关于林权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需原件);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是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相关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并且,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可能还会有其他额外的必要材料。

值得强调的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应依法实施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放证照制度。依法登记并受法律保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代表法律的强制性力量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其权益。

同时,该条例对于森林、林木及林地权属证书的样式设计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城市范围内的土地以及某些农村区域和城市边缘地带的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而在农村地区,除了受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其他的土地都应属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还包括了宅基地、农村自留地和自留山等多种形式。这些所有权均由各自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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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集体分配的土地归谁?是村委会还是子女?
[律师回复]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如果的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云南省实施办法》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踪的。这次确权不是调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乱重分,仍按生不补、死不退的原则,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应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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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谁所有,具体回复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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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老年人去世后,集体分配的土地归谁?是村委会还是子女
[律师回复]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如果的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踪的。这次确权不是调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乱重分,仍按生不补、死不退的原则,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应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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