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相降低工资逼人走
若公司因故采取降薪手段,以期迫促使职员工主动辞去职务,对于这样的情形,广大劳动者首先应尽可能地与用人单位展开沟通交流或请求调解组织介入调解;若上述两种途径均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职工便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应有的经济补偿金;若对此类仲裁裁决仍然持有异议,则职工可有权向民院提起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实施岗位调动同时降低薪资待遇,以此变相地进行解雇但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此时该公司需为其不当变动劳动合同并造成劳动者损失之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已经采取违法方式解雇了员工,则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否则将需要按照员工在原来单位所积累的服务期限,付出相当于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以抚慰劳动者的心灵。至于经济方面给予的补偿,同样根据员工在原始单位服务的时间长短,以每过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同等金额报酬的标准来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倘若企业采取降低薪酬的措施来迫使员工主动离职,那么作为受害者的劳动者首先应当尝试与雇主进行诚挚而充分的沟通协商或者寻找合适的调解机构协助解决争端。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这时便可以直接向本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主张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权益。倘若是因为仲裁裁决结果未能满足自身期望,劳动者还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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