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别:
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情势变更主要体现为突发性的意外事件,如价格飙升、货币大幅贬值等现象,而不可抗力则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行为受阻情况;
其次,两者所带来的影响及结果亦有所差异,情势变更通常可以通过相应的调整加以解决和恢复,然而无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却无法予以逆转;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看,不可抗力往往可以作为部分或全权免除责任的适当理由,但情势变更情形下一般并不具备此类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订立合同时,若由于不可预见以及难以避免的客观事由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破损,继续维持原有的有效效力已经不符合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解除整个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情势变更制度。当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因为无法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发了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出现动荡乃至失去原有功能的情况下,如果仍旧坚持保持原合同的有效执行,将会导致极度不公的情形发生,因此我们应允许改变合同条款内容或是选择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诸多层面上都体现出显著的区别。情势变更常常表现为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例如价格飙升、货币大幅度贬值等等;然而,不可抗力则通常源于天灾人祸所导致的行为受限或者中断。从影响力来看,情势变更往往可以通过适当的调整和恢复加以挽回;然而,对于不可抗力而言,它却是无法逆转的。在法律领域中,由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以及无力控制的特性,因此它经常被视为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豁免的合法依据;而相比之下,情势变更在这方面则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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