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监管法规之规定,保外就医的担保人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首先,必须是拥有充分民事行动能力之人,并且愿意担负起担保人义务;
其次,须确保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再次,应拥稳定且固定的居所与稳定的收入来源;
最后,担保人应有能力与被担保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城市或乡村。当罪犯申请保外就医时,需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作为保证人提出申请。如无亲属参与,则可由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原先工作单位或社区矫正组织推荐的担保人担任。担保人应当向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保证书。在徒刑缓刑期内,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被担保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第二,一旦发现被担保人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者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被担保人的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是出现死亡状况,均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社区矫正机构;
第三,担保人还需为被担保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支持与援助;最后,他们还要负责催促和协助被担保人依照规定,按时完成定期复诊以及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保外就医怎么办理流程
如若您需要申请保外就医,请务必首先经由所在监狱监区负责人审核并讨论通过,然后递交至目前所服刑的狱政科进行详细审查与确认。待得到初审结果许可之后,您将被优先安排一次医学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保外就医条件。
至关重要的是,为了准确判断您的病情,监狱将会派遣专员带领您前往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院接受疾病鉴别和检查。请您保持理解与配合,因为医院需要根据您的具体身体状况组织相关科室经验丰富的医师,组成至少三人的评估小组,负责为您作出诊断结论,同时提供有力的临床诊断及辅助检测证据,并将评估报告书中每位医师的签字和印章标记清楚。
在决定申请保外就医前,我们将尊重地询问您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期待他们能够迅速做出回应。对于您的保外就医,我们要求必须有人作为您的担保人,以便确保您不会逃避法律追责或者危害社会稳定。
当我们收到您被批准保外决定(经过我们严格审核并上报省局审批)后,我们将尽快通知您的担保人。您的担保人在获得通知后,应该前往监狱缴纳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保证金,随后即可办理出监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若想要担任保外就医担保人这一职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是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是要处于人身相对自由的状态之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再次,担保人需要有固定的住所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最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应当存在密切的居住关系或者地理位置上的接近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有意愿担任担保人,那么他们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而当罪犯没有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则可以由所在的村委会、工作单位或者社区矫正组织进行推荐。在申请过程中,担保人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保证书,以确保能够有效地协助监管被担保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者病情出现变化,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还需要为被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日常生活支持,督促其按时复诊并定期汇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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