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个当事人在事件中所实施行为对该交通事故发生的推动作用及他们之间的过错程度,全面考量并做出合理判定。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应根据各自行为对于事故产生影响的大小以及相应的过错程度,来分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与同等责任。如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导致交通事故的不当行为,那么该事故可被视为一起纯意外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若有一方当事人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对此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机动车直线骑电车横穿马路会怎样
若机动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遭遇电动车违规穿越马路的情况而碰撞事故发生,则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影响及其过失之严重性进行责任划分:
(1)若为单方面过失引发的事故,由犯错者承担全责,如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横穿马路导致的事故,通常情况下应由电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2)若双方均存在过失,则需依据各自过失程度按照比例分担责任,具体可细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等不同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肇事的案件中,不法责任的归属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发生时各当事人所施行的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所产生之实际影响力与过失程度进行综合性判断。若有两个或多个相关人共同引发了事故,则依照其各自影响以及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失层次来划分主要、次要及同等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明显不当行为而遭受到事故波及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出于故意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则受害方可以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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