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择一重罚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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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择重从严”是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一种处罚原则,也被称为“择一制裁”。它指的是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当发现被监管、被规范者违反了多项规定和制度时,只能以其中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这一原则确保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了多重处罚的叠加,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行政处罚择一重罚原则

一、行政处罚择一重罚原则

“择重从严”乃是行政法法规中所采行的一种处罚原则,亦称惩处中的“择一制裁”。这意味着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管、被规范者违反了多项规定和制度,仅得以其中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行政处罚会有案底

针对您提到的行政处罚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此处所说的“案底”通常是指某个人过去违反法律或者做出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法律上,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通常是指那些曾经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资料,这些犯罪档案都需要存放在公安机关予以保管。然而,如果在犯罪的时候年龄未满十八岁,并且被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话,那么这项有关的犯罪记录将会被密封保存起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择重从严”乃是现行行政法律法规所确立之一处罚原则,又被誉为“择一制裁原则”。此原则主张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当中,若发现被监管者或受规范方存在多项违规事项,仅需以其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依据,施予相应之惩罚。如此举措可保障处罚公正性与合理性,免去多种处罚错综交织之现象,同时亦有助于巩固行政管理体系之秩序与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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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学期开学学了行政法,期末考试考行政法,平时老师讲得很乱也补明白,想知道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
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
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 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
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 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5、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 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6、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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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要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了,担心到时候不公平,行政处罚决定原则是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五、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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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择一重处原则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择一重处原则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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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有一个哥们儿在工作的时候受了行政处罚,但是担心不公平,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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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原则择一从重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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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们家的一亲戚因为犯了事情要进行行政审判,大家都可以进行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关听证方面,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参与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的设定都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二是执法公正,行政处罚听证原则通过赋予当事人告知权、听证权、陈述权等权利,变以往执法主体对受罚主体的单向管理为双向制约,变当事人的事后救济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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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他们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之后,现在要维持公司的资产重组的原则,重大资产重组 26号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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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重罪处罚原则适用于哪些罪名?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择一重罪处罚原则适用于哪些罪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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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小学同学开了一家食品经营公司要开始资产重组,资产重组与企业利润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项并购的达成,必须能够为并购双方带来经济收益。可见,驱动并购的原因是实现并购双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标准经济学理论对于企业并购动因的解释涉及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效应、规模经济性、市场竞争动机、资产组合效应、内部化利益、投机性收益等诸多动力因素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了资产重组的一般动机以外,也有自己的特殊动机和目标,这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制度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背景,并由此产生的参与人行为目标的异化。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特殊目标中,特殊的融资目标、控制权收益目标以及政府意图是值得去研究和探讨的几个典型的动机目标。
融资目标
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权融资成为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因此上市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成了稀缺的资源。有资格的想法保护它,没有资格的想法得到它,在这种融资资格大战当中,资产重组活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和上市资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资产重组的根本原因
(二)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融资资格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
1、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推动了资产重组的频繁发生
2、保护融资资格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目的
收益目标
在大股东具有超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中,典型的治理问题表现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大股东能够利用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即超过他们所持股份的现金流权利的额外收益,而这一额外收益恰恰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他股东权益侵占所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掌握大量的投票权,通过选举“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实现对企业的超强控制,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利的更大控制权收益。
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量披露的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盲目圈钱、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违反公允价值标准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大股东侵害问题。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不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限,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为显著,对投资者的权益侵害程度亦更甚。因此,我们认为,对控制权利益的攫取,是推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
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怎样去发现、评价我国上市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2005资产重组绩效排行
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状况,成了比较困难的事情。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有“正常”与“不正常”之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因此,一定程度的资金占用是正常的经营后果,而且上市公司把盈余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获取利息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从会计报表当中很难发现大股东“不正常”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到底有多少。
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详细,从而增加了调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状况中的难度。因此笔者只好通过以下方法,来了解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严重程度。
(1) 从已经披露的案例了解
(2) 从“往来款”中了解
从存在“大量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来看,往来款、暂借款、垫付款、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是形成资金占用的五大主要原因。其中“往来款”是形成资金占用的最主要来源,其中有3
5.38%的样本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因与大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有往无来”而沉淀下来。
(3) 从“其他应收款”了解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其他应收款”多形成于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大股东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的最主要的体现,因此,通过“其他应收款”的调查,了解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状况也是可行的。在这方面,张弘(2003)通过对上市公司2002年中期报数据调查发现有161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15%以上,有128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40%以上。
(4)从证监会的普查了解
从2002年底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的“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经验交流暨总结大会”上透露的信息显示,2002年下半年以来普查的1175家上市公司中,S
7.S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被占用资金合计高达96
6.69亿元,平均每家被占用资金
1.43亿元。通过以上方法从侧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2.不平等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转移方式”而加以使用,通过不平等关联交易可以达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粉饰上市公司业绩,保护上市公司继续融资地位,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达到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目的。
3.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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