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乃掌握并实践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社团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创业板的规则设定中,这类“人”被描述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所谓“掌控”,是指有权有权决策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策略,并且能从中获得相应收益。以下几个方面,如果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则说明拥有了上市公司的所有权:
第二,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控制上市公司股权的决定权大于三成;
第三,实现在支配上市公司股权的投票决定权上,有能力选择众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一半人数;
第四,由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审议决策;
最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是相关交易所的明确定义,如果出现其他情况,也将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的所有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二项规定: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二、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若欲实现公司之上市,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前提条件:
首先,所发行的股权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之批准且已经公开向社会公开发行;
其次,公司总股本额应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
第三,公司从创建伊始至期间,应至少持续运营三年,并且过去三年中应当保持连年盈利。在此情况下,如果由国有的大型或中型企业经合法程序重组变更后设立,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订案施行之后新兴组建的公司,其主要发起人均为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话,那么这部分历史业绩可能被视为有效的年限并可以被连续计算在内;
再者,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壹仟元以上的股东人数需达到一千名之上,同时,面向公众发行的股份数量必须占到总股份比例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当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时,向上层社会公开发放的股份数量则需要达到总股份比例的至少百分之十;最后,公司在最近三年范围内没有实质性的违法行为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上也不能出现虚假记载。此外,还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前提条件方可实现公司成功上市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实际控制人乃指在其掌控和实践中能够主导公司营运活动的自然人、社团或者组织机构,他们能够制定和执行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战略,从而获取利润。如果某个实体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则可被视为持有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持有超过50%的股份;拥有超过30%的股权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具备挑选出董事会过半人数的权力;对股东大会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力;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在规定中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