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有义务向其养父母支付生活费用,除非该解除关系是由养父母故意虐待或事实上的遗弃行为所引起的。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后,经过养父母长期抚养成长起来的成年人,对于那些丧失了劳动力并失去生存来源的养父母,理应承担起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怎么写
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是由收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当地法院提交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请求。此申请书旨在说明他们希望终止当前的收养关系。在拟订该份申请书之时,务必明确以下几个关键元素:
首先,详细列明当事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各自的姓名、性别、生辰年月日以及身份证号等等。
其次,包括关于收养关系建立的时间、因果关系等背景知识的全面审视。
再者,对于解雇收养关系的动因进行深究,其中包括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家庭环境的变迁等等。除此之外,申请人对此事项的后续关注点也需要包含在内,如解除收养后与关联财产、生活安排等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了住所选择、资产分配、日常生活费用等等。
最后,等待各位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申请日期以备查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在解除收养关系之后,若非养父母采取虐待或者遗弃的行为,养子女往往需要负担生活费用。而对于已经达到法定成人年龄、同时缺乏劳动能力以及稳定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其养子女有责任承担起基本的生活费用。然而,针对抚养费用这方面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常不再需要继续支付,因为当收养关系被解除时,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也相应地告一段落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