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全责车上人受伤了保险赔不赔
依照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将首先对有限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进行理赔支付,如仍不足以弥补全部经济损失,则超出部分应由肇事方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您所能要求得到的主要补偿内容以及相关评定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
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正式收据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病史记录、诊断证书等关键性证据来确定具体数额;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长及其收入水平予以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自己全责自己车修不修
根据您的车辆所投保之全险内容,如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时,相关赔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与赔偿。若在此情况下对方受损伤程度处于您投保额度之内者,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假如其损失金额超过了您所投保的最高限度,那么此超出部分将需由您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依据现行的保险法规,保险公司首先会在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如果所赔数额未能涵盖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剩余损失须有肇事方承担赔偿的责任。作为受侵害者,您依法享有主张直接经济损失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隐形的间接损失等具体索赔权益。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将依实际损失状况、责任归属比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认定。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与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取得联系并展开高效的沟通合作,以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以公平公正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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