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争取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不予起诉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并且与检察院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探讨和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还需要提供展示我们专业化水平的法律意见书以供参考。当涉及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无法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时,可以考虑不应被提起公诉这一决定。
此外,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则有权利提出不予起诉的请求。
最后,若是在检察机关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仍存在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等情况,同样可以提出不起诉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强制性变更为取保候审状态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的裁决结果,该人可能会面临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倘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潜在威胁,那么这类情况亦可适用于取保候审;
另外,当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存在怀孕状况或者正处于哺乳期时,若确保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同样可以应用于取保候审。
而在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上,主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轻微;犯罪者是否具有真诚的悔过之意;以及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是否微乎其微等等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向检察机关呈交关于不予起诉的专业性法律意见书,与之展开有效的沟通及协作,以期为其提供最具针对性的、具有专业水平的咨询意见。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或者已经超出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抑或是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形的案件,我们可以适时地提出不予起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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