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去世,他名下的农村自建房,可以过户吗
在遵循相关法律条文及行政程序的基础之下,我们可以通过直接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来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需要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属的村委会提出申请,随后,该申请会被申报至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由他们负责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宅基地本身并无继承资格,然而其上的建筑物是可以依法传承给后代的。原因在于,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拥有的重要资产,只能由该集体的正式成员享有,因此,不是该集体成员将失去对宅基地的继承权;反之,因其房屋属性,成为遗产后可由其子女接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父亲去世宅基地要去过户吗
若家中长辈不幸离世,致使宅基地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然而对于宅基地之上所建房屋的分割问题仍然具有可操作性。即在该情况下,获益一方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依法取得不得分割的房产相关权益。详细具体的处理程序必要环节如下:
首先应当向所属村委提出申请,并在符合条件且经审核后,上报至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与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流程指示,申请者务必首先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提交宅基地所有权转移的申请,随后,该项申请将由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详细的核实与裁定。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宅基地本身并不能被继承,但是其上所建造的建筑物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的传承。对于那些并非集体组织成员的人士来说,他们将无法享有宅基地的继承权益,然而,他们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仍然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子女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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