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不年审保险赔吗
由未按时年检引起的车祸事件中,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在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若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按照规定,新车自注册登记之次日开始,即须按期接受严谨的安全技术检验,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并未及时进行技术检验,导致车辆违法上路,将会对事故责任追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广大车主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关于车辆年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不可以搭人吗
众所周知,好意同乘主要特指非营业性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出于感情因素,免费搭载亲友或同事的行为,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被广大民众习惯地称之为“搭便车”。
然而,当此类交通事件引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且被确定为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那么乘客可依据相关契约向驾车者提起违约责任诉讼;
同时,亦有权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是否存在一般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因此,好意同乘并不适用于营业性质的机动车辆。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若机动车使用者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则不应减轻其对无偿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鉴于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因未及时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所引起的交通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时,必须明确告知投保人关于新车需要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事项,以防止车辆在未经合法检验的情况下擅自上路行驶,从而影响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为了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明确向投保人告知有关汽车年检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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