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贷款风险防范策略时,我们必须优先关注以下三项重要因素:
第一,稳妥开展尽职审核,即业内通常称之为“核保”。核保工作重在验证保证方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基于自愿、诚信的原则,并确认保证方的意图是否如实表述。
第二,深入客观地评估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这对于我们筛选出合适的保证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选择那些其经营领域或销售商品与借款人密切关联的企业作为保证人,或者选择在我行从未获得过贷款的企业作为保证人。
此外,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保障债务的按期履行,减轻银行面临的风险压力。
最后,贷后管理也不容忽视,这包括对贷款发放后的贷款方及保证方进行严谨的追踪、审查、管理和监控。贷款人应当关注并严格控制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总额度,同时对保证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测。
另外,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需要对借款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务必征得保证人的明确书面同意,以免因保证方缺乏知情权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原告起诉二被告,第二被告人不到庭会输吗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若第二被告未能出庭并参与审判流程,并不能直接导致诉讼失败。
然而,若被告人主动弃权答辩与抗辩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她可能承受面临败诉的潜在风险。为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方,有必要积极面对诉讼,确保准时出席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为了有效地执行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我们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充分关注与投入:1.核保过程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信守承诺并具备良好的信用情况;2.深入评估担保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使得贷款风险得到合理控制;3.在选择担保人时,应优先考虑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或者新兴企业,从而降低贷款风险;4.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来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此外,贷后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这其中包括了对贷款进行持续追踪、严格审查以及严密监控,同时还需要对担保额度进行适当控制,时刻关注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并且在修改协议时必须获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