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的管理含义是什么
首先,必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
其次,管理者必须具备明确的管理意图;
第三,对于该项事务的管理,管理者既不能承担法定的义务,也不能承担约定的义务;
最后,该项事务的管理必须在客观上对本人有利,且不得违背本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断出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无因管理是债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无因管理理应视为法定之债。何谓无因管理?简而言之,它是指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基础上,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积极主动地去管理他人事务,亦或是为他人提供系列援助性的服务活动。在此类活动中充当着主导地位的人,我们称之为“管理人”;而那些被管理的事务的实际受益者,则被称为“受益人”。自无因管理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起,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在法律上,无因管理是指在缺乏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况下,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这其中包含对自己及他人的各种权利与利益等范畴)而进行的积极主动的行为,并为之提供相关的服务。在此过程中,主导并负责执行此行动的一方被称为“管理人”,而受其影响并接受其帮助的另一方则被称为“本人”。然而,要想使这种行为合法化,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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