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不理赔
其一为出险事件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畴;
其二为出险事件恰恰落入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设定的免责范围之内。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例,若被保险人遭遇车祸,然而该被保险人却属无证驾驶,那么这起事故便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拒绝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金融领域中的保险业务领域,非保险责任案件主要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种,是指在保险合同内已经明确做出排除的风险或者损失;另一种则是尽管属于保险所涵盖的风险范畴,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例如投保人蓄意实施的行为、未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等等因素而引发的损失。诸如此类的情境往往并不包含在各大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服务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