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认定主要基于如下四个必要条件:
第一,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涉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的资金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这种违法行为通常以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公款移作他用或者将公款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还款期限;
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的在职员工;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类犯罪行为只能由行为人故意为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条款,针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以及惩罚措施作出具体规范如下:
首先,对于犯罪性质较轻、情节轻微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若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挪用公款后,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那么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定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对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资金使用权及收益权的侵犯;第二,借助其职务便利,实施了对公有财产的挪用行为,并且该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在工作期间内实施的上述行为;最后,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只要以上四个要素同时得到满足,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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