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所称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施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特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一名被告已获得缓刑判决,这通常表明他已承受相应的刑事代价,故无需再继续受到逮捕与拘留。
然而,倘若在缓刑期间发生了新情况,例如违反缓刑相关规定、涉嫌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等,根据该法条款,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仍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因违反缓刑规定而需采取此措施,则应满足上述法条中所述的第(二)项或第(四)项条件;若因涉嫌新的犯罪行为而需采取此措施,则应满足上述法条中所述的第(一)项或第(三)项条件。具体情况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缓刑了取保候审押金咋办
以下是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所需遵循的程序步骤:
首先,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是否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
其次,在公安机关做出该项决定之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向银行和被取保候审人员发出退还保证金的通知。
最后,被取保候审人员需凭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司法强制手段之一。对于已经承受过一定程度刑罚惩罚,且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者(即缓刑犯人)而言,他们通常并不需要遭受逮捕或拘留等严厉的处理方式。然而在实际执行缓刑期间,如果出现了新的状况,例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涉嫌新的犯罪行为,那么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并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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