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盗窃罪未请律师法院会怎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践条款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若未成年涉案人员或被告者并无设立委托之辩护律师,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均有义务履行通知职责,依法引导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如未成年人因涉嫌盗窃罪行而未能聘请律师,那么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以期为该未成年人指派辩护律师。因此,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过程中,法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辩护权益,确保他们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那些因实施盗窃而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而言,如果其满足缓刑所需具备的条件,那么他们是有可能被施以缓刑的。缓刑制度,是指对于那些触犯了刑法法规,经过法定的程序鉴定确定为犯罪并应受到刑事惩罚的人,预先宣告其罪行,暂时不执行所判之刑罚。在缓刑期间内,将会由特定的审查机构对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根据罪犯在此期间的表现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应当适用具体刑罚的决策。这种缓刑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让缓刑犯能够在某个特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和教育下,无需被关押即可得到改造,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标。关于缓刑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轻微,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应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分子应有悔过自新的表现;
再次,犯罪分子不应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犯罪分子也不能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在无力聘请或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形下,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涉案人员,无论其罪名如何,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均需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并委托其指派合适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例如在涉及盗窃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方面,当地法院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要求该机构为被告人指派适当的律师,同时保障他们辩护权的正常行使及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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