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同意了取保候审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如经民警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当遵守最长时间为十二个月的限制性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保持对该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持续进行,不得有任何中断。倘若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民警同意取保候审可以批吗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某类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在接受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可以依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她们在接受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依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法定上限为十二个月。该期间内,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应当坚持延续进行,不得有任何中断现象。若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罪行已然消失或者已到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应当立即解除前后两批取保候审手续,同时通知已被采取此种措施的被告人及其各有关相关单位。从而以真正公正、高效的方式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