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场所是不是特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在拘留涉案人员后,必须迅速将其转移至指定的看守所羁押。看守所,正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和规范化制度设立的专门用以对被拘留人员实施监管的场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并没有对看守所的设施、设备或者级别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无法直接从这一法条中得出关于看守所是否为“特别差劲”的结论。若要对看守所的环境、条件等进行深入评估,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中所规定的看守所管理的具体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会通知家属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在任何性质的看守所里面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所有被拘留人员的亲属都应被告知该消息,这个告知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拘留通知后的第一时间,也就是24个小时之内完成。
然而,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亲属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时不通知,以避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也就是不迟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五条详细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依法将涉案人员向有管辖权的看守所进行移交。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法规中明确了这一看守所主要用于被拘留者的监管工作,但是它的设施与等级却并无明文规定。对看守所环境加以评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或是行政规章里的具体规定和衡量标准,而非仅仅依靠我们主观上的认知来认定其质量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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