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若某名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人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依据司法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该嫌犯或被告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若该嫌犯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再次,若该嫌犯或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案件的羁押期限已到,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考虑对该嫌犯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因此,如果云南地区的刑事拘留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中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理论上他们都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仍然归属于公安机关,最终的裁决权则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在云南省内进行刑事案件辩护业务的律师会面费用问题,其具体金额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代理律所的级别高低、律师执业年限以及案件本身的繁琐程度等等。因此,在这方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或定额。对于律师服务费用的收取情况,往往需要根据客户与律师之间签署的委托合同中所达成的协议为准。
同时,法律依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国律师收费政策的核心是参考和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或者被指控犯罪的人员,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其次是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期的情况;最后是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是案件尚未得到审理和判决的情况。在云南省内,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的审批权力仍然属于公安机关,而裁定权则由司法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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