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职工作为购得经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屋改造后的回迁安置房以及标准租让私有住房的一方,其没有运用贷款方式完成此类房产购置行为,他/她和其配偶将被允许每年进行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操作,且累积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越实际产生的住房花销总和;
(2)对于选择采取贷款方式购买上述类型房产的职工及关键人而言,例如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主导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他们可以每季度一次性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其他情形则可以每年一次性的申请,但是累积提取的总额度必须限制在贷款用于购置自住住宅实际产生的住房花费(这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首次购房款在内)之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贷款买房还能退吗
若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且购买意愿发生改变,决定不再购买,那么您完全有权利选择退回该房产。在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颁发下来以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并未实质性地完成所有权的移交。
在这样的阶段里,您和开发商之间关于购买房产的合同还没有圆满完结,因此,您具有合法退订合同、申请退房并收回投资款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员工在购置经济适用房或类似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时,若是没有申请贷款,他们每年可以与其配偶联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所需支付的费用若选择了贷款方式进行购买此类房屋,那么他们每季度便有资格进行一次提取操作,除此之外的情况则是每年进行一次提取,同样地,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也不能超过采用贷款购房所实际产生的支出(包括本金、利息及首付款在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