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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办事为名义拿钱没办事属于诈骗吗
需要依据所涉情形来具体分析:
首先,若某项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根本追求,进而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法谋求私人财货,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欺诈活动。
其次,如若上述所说的条件并不具备,那么这一类的行为便不能被视为欺诈行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以办事为由被骗是行贿罪吗
凭借着为某事提供便利为借口而糊里糊涂地受骗,其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行贿罪的产生。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为谋求自身所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交付财物这样的行为。若因受骗而上当,这便体现出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或许并没有行贿的意愿,反倒陷入了诈骗犯罪的陷阱之中。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行贿行为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并且要有明确的不正当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方面,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剖析如果该行为的本质是利用虚构事实或者是掩盖真相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就构成了欺诈然而,如果这几个关键要素并不完全吻合,那么我们便无法将其归类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