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间漏水谁负责
在租赁合同中,若所出租的房屋出现渗漏现象,通常情况下应由出租方负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如果出租方未能在此期间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理,那么承租方可代为处理此事宜,并且事后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费用的补偿。但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出租房屋的渗漏问题系承租方所导致的,那么该责任又将转由承租方来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享有对租赁财产进行维护修缮的义务,但这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的其他约定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租赁期间房屋内设备损坏该如何处理
当涉及到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物品损毁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应对策略:
首先,若所有者对房屋内物品损毁毫不知情且并非由其导致,那么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物品损毁,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房屋内物品损毁严重,以至于无法实现原定的租赁合同目的,承租人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租赁契约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因房屋渗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责任应归属于出租方然而,倘若出租方未能及时采取相应行动进行修理,那么承租方可越过其权限实施修复行为,并于事后向出租方收取相关的维修费用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如果原来的渗漏系承租方自身行为所引发,那么责任自然而然地便转嫁到承租方身上依照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出租方依旧负有对其所有物业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义务,但是,这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协议中就此事项作出其他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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