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保金是不是每个单位必须交
在此提及,残保金通常被视为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并且所缴纳的具体金额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比例标准。
然而,若企业因经济困厄或者受到政策性损失等某种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的确需要相应地减少或者豁免支付“保障金”,那么用人单位只要积极主动地向相关行政机构递交申请,便能够得到适当的减免和优待。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二、残保金是否为强制缴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并非强制性地缴纳残保金。倘若企业未能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尽其所能地安置残疾人士,那么该类公司便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筹措并上缴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然而若能妥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使之达到特定比例,则无需承担此项义务。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
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切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鉴于残保金乃是企业须要承受的一项社会义务,其缴费金额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定比例然而若企业因为面临经济困境或者因受到政策变动导致的损失等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因素而需要减轻或豁免支付,那么他们应当积极地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这样才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减免以及优惠待遇这一举措充分体现出政府对于企业实际状况的深切关注,同时也是在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