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的交通事故补偿标准中,并未明确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要求。
然而,如果您在遭受人身伤害后,精神方面确实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和困扰,您依然具有追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针对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付内容,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出行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给费用以及必需的营养费用等。以上所述均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为受害方提供的赔偿范围。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侵权方过失责任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准等综合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遭遇车祸之后,对于受害者的家庭成员而言,陪伴和照顾受害者是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此,法律也对家属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赔偿保护。
然而,根据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虽然家属的陪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误工费用,即不是车祸赔偿范围内的.但家属可以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或者侵权责任人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代替误工费用。
进一步来说,护理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以如下两种方法计算而得:
(1)如果家属拥有固定工作并因此而损失了工作收入的话,其所损失的那部分收入将被视为护理费用的计算基准。换言之,其最终获得的护理费用应该等同于其在遭遇车祸之前所获得的工作收入减去因车祸而丧失的收入。
(2)倘若家属没有任何工作收入,那么他们所应得到的护理费用就应当通过对比当地同等劳动水平的护士的护理薪酬来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做出明确规定除了通常涉及到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损失补偿等常规赔偿项目之外,当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较为严重时,他们同样享有权利申请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具体的金额大小,需要根据加害方行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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