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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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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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总承包项目中,主体结构施工职责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不得拆分发包。而合法的分包行为是指总承包单位在合同范围内,将特定项目转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实施。因此,主体工程劳务分包行为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性。
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法吗

一、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法吗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项目之中,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职责必须完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且内部实施,不得将本应由单个承包单位承担完成的整体建筑工程业务划分拆分为多个局部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此外,分包的定义是指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内,一些特定项目被合法地转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进行实施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主体工程验收包括哪些项目

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得到完整且详细的验收,我们将采取以下多方面的措施:

首先,对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已经获得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建设,以及各项配套和辅助工程是否能与主体工程保持同步完工进行全面审查;

其次,对整个工程质量是否完全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着重检查工程设备配套设施的安装及其运行调试状况;

第四,深入审查和掌握概算执行的具体情况以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最后,对联调联试、动态检测以及运行试验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此类施工总承包项目中,主体结构施工职责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且不能进行拆分发包然而,合法的分包行为则表现为总承包单位在其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将特定项目有偿、合法地转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进行实施因此,对于主体工程劳务分包行为,我们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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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主体劳务承包合同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主体劳务承包合同应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主体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本项目的_____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与地点
该工程为长沙某学校教学实验楼工程,地点在长沙市体育新城。
二、承包方式与要求
该工程甲方采取分工种,单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给乙方。要求承包队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主要工种要有上岗证书,并且编制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存档备查。
三、工程承包单价与内容
经双方协商,该_______工程按_______元(
2、
3、)的承包单价由乙方进行承包,其承包单价包括以下内容:完成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交底纪要、变更的有关施工的全部内容现场规整与清理200米范围内地面水平运输制作设备的维护、保养材料的节约与其他队伍配合等内容。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
五、文明施工与奖罚
六、付款方式与工期:
七、双方权力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与其他
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须追究违约方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损害公司信誉、现场设备及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从承包劳务费中扣除。
3、属于乙方自备设备,自带工具用具等,乙方必须自己保管,不得因此对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找借口影响开程质量和进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主体工程可以分包劳务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劳务分包合法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包的工程内容为劳务作业,并且属于以下中的一种或几种: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4、石制作业;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搭设;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1
1、水暖电安装作业;1
2、钣金工程作业;1
3、架线工程作业
二、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内容相一致的 劳务分包作业资质(也是上述13种),且符合相应的等级 如:如工程含砌筑作业、抹灰作业,且砌筑量达到一级资质要求,则需要砌筑一级+抹灰资质,才能合法分包
三、劳务分包 的单项合同额不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第三条本案不适用,主要问题是工程内容是否可以界定为劳务作以及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有无相应的资质,所以,根据你说的情况,总承包单位承接的应该是施工总承包项目,肯定不符合劳务分包的条件。
相反我认为明显属于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属于
1、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具体为:总承包将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发包属于肢解发包;
2、总承包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这后2种也都是违法发包、分包)
你可以具体对照一下,你们这种是属于上述三种的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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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过年之前承包了一个业务,但是还没有具体落实,现在要准备一份合同,主体劳务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劳务主体分包合同 二 0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劳务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
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四、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
六、安全生产
七、材料管理要求
八、成品保护与质量保修
九、劳动纪律和现场管理
十、文明施工要求

一、甲方义务

二、乙方义务

三、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四、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

五、保险与担保

六、合同授权

七、送达

八、合同变更

九、争议

十、合同解除
二十
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二十
二、附则
第三部分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附件二 实测实量验收标准详则(参考) 附件三 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四 劳务分包人授权书
附件五 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附件六技术质量操作要求
- 2 -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本工程具体情况,因工程施工需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 在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上 , 双 方 就 甲 方 _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示范区二期 C 、 D 栋项目工程的主体劳务分包施工 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框 剪 结 构
层 数:
建筑面积:
二、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主营业务) :钢筋、模板、混凝土、外脚手架安装分包一 级;水、电、暖、油漆作业分包;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年 月 日
三、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含税, 含劳保保险及养老补贴费 3%、安全生产费用 3%)
地下部分(含车库) :元 /㎡ (建筑面积) ,暂定面积 ㎡ ;
主体结构:元 /㎡ (建筑面积) ,暂定面积 ㎡ 。
花架部分:元 /㎡ (按屋面建筑面积,暂定面积 ㎡ )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小写:元。
四、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日历天()
暂定开工日期:日左右,实际以甲方开工日期为准。
主体封顶必须封顶、相关重要工期节点时间约定:年春节前必须封顶)
五、工程质量标准
- 3 -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1)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建筑安装工 程质量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及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执行。
(2)质量标准:合格(清水混凝土免抹灰标准) ;本工程必须达到的质 量目标:必须确保“长安杯” ,力争国家优质工程
(3)各部位竖面、平面、阴、阳角、门、窗洞口方正、垂直,楼地面、 天棚平整度、 标高、 墙体平整度、 垂直度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详见附件六) 。
(4)约定的其它标准:必须达到省市两级文明工地,省市两级优质结 构工程,省级和国家绿色示范工程。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参考)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条款;
3.本合同附件;
4.劳务分包人的投标书;
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承包人及项目部的各项管理流程制度。
8. 其它文件及制度:合同履行中,有关该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 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 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份证号码: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4 -
第二部分 合 同 条 款
一、劳务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
1.1承包范围 :
1.
1.1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文件范围以内,基础垫层以上(包含 基础垫层)全部主体结构劳务施工。
1.
1.2本工程结构设计、构造柱及其变更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其中 包括雨蓬板、挂板、栏板、挑檐板、墙体线条等) 。
1.
1.3为保证规范要求进行本工程主体施工的配合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桩间土整平、夯实,积水坑及电梯井井坑修整、夯实等)费用自理。
1.
1.4混凝土桩桩头插筋圆板制作、安装及其砼浇筑。
1.
1.5二次结构内的构造柱、圈梁、过梁、墙板、压筋、墙拉筋等全部 钢筋制作,及混凝土墙柱内的预埋件埋设。
1.
1.6塔吊和施工电梯基础施工。
1.
1.7卫生间混凝土高条带的施工。
1.2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的说明:
1.
2.1模板工程工作内容 :
1.
2.
1.1包括本工程内的一切模板工程,确保砼清水模效果。包括但不 限于所有的基础梁、梁、板、墙柱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机械(包含塔 吊及物料提升机的基础)设备基础、基础垫层、基础找平层、防水保护层、 屋面女儿墙、挑板、挑梁、出屋面结构、施工缝和后浇带及二次支拆模板, 设备及安装孔洞预留、模板螺栓眼的封堵、工棚搭设、止水带(甲供)安装 等所有构件的模板制作及所有预制构件的模板制作及预留预埋件安装。
1.
2.
1.2准备工作:熟悉施工图纸, 配合本工程测量员放线 (轴线控制网 线和楼层标高控制网由甲方专职测量员负责提供,其它柱线、梁边线、模板 标高等工作由乙方负责操作按图施工 , 甲方负责抽样检查复核。领退料具,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办好工序交接工作。
1.
2.
1.3制作:选配料、划线、截料、砍边、双面刨木方、模板刨边清 缝、平口对缝、钉木带及材料堆场、取料和半成品分类堆放、安装模板所需 材料运转等全部操作过程。
1.
2.
1.4安装:立模板 (安放保温板) 、 立支撑、 锯钉木带、 拉杆、 斜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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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最一个工程,现在就要进行签订老五合同签,我想请问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合同的范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 同 条 款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同意由乙方提供足额、技术熟练的建筑作业工人及相应的管理班子,自带相应的机械及措施材料进入项目,承揽该项目的劳务施工任务。依照《合同法》和《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建筑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结构特点: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时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2、竣工时间:年月日。
3、合同工期:总工期个日历天
4、乙方必须对甲方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月、周、日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备案。乙方进度必须按甲方进度计划按期或提前完成,否则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罚款。
5、甲方每旬对乙方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乙方原因连续二次达不到工期要求,甲方有权令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必须服从,已完成工程量按50%结算给乙方。
三、劳务承包范围、方式和工作内容
1、承包范围:完成工程施工图和变更单或核定单等图纸文件内的结构工程,并与该工程内建设方和甲方分包的工作进行配合、衔接。
2、承包方式: 包部分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度质量、包总包配合、工程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含悬挂标语等)、材料装卸、后勤及各种技术措施费、现场保卫工作、劳动保障津贴、人工工资利润等一切费用;不包括宿舍活动房。机械设备(混凝土输送泵除外)工具式安全通道、钢筋棚、木工棚、工具式防护棚的搭设材料及人工费;
3、承包工作内容
3.
1.包人工
除 甲方指定的 专业分包以外的基础(含人工清基)、灰土垫层以上主体工程整体人工带辅料清包。
包含但不限于±300mm以内的人工清基、基坑抽排水、底板砖胎模(仅指人工费)、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含各类焊接等)、混凝土分项工程、架子工程,钢钉及其辅材材料均自理),抹灰所用的胶水、分隔条,砌体施工时植拉结筋、砌体工程前的导梁及构造柱制安拆等、试块及钢筋试件制作、测量放线(甲方只提供主控线)、闭水试验等均在乙方承包内容内。所有的钢筋连接(含电渣压力焊、闪光对焊、搭接焊,间隙焊焊条及焊剂费用自理(不包括钢筋直螺纹及套筒材料)、装饰分项工程:内外墙面抹灰(抹灰施工时所用胶水、抹灰用塑料分隔条、塑料滴水线、阳角条等费用由乙方自理)、所有楼地面工程,地砖、墙砖,室外散水、排水沟、室内电缆沟、下车道、坡道、台阶分项工程。箍筋、板筋等盘圆加工的钢筋由乙方提前10天提供需用计划,甲方负责提供成品至工地现场,乙方负责卸车、验收和安装。钢筋焊接要求¢12(二级)及以上,盘圆加工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中。包括所有的钢筋制作加工、绑扎、调直等等。
竣工验收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造成房屋维修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派人配合甲方对房屋进行维修及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按照甲方规定的人数及时间完成维护及维修,甲方有权利自己派人代替乙方维护及维修,并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3.
2.包机械
包除塔吊、垂直货梯、混凝土输送泵以外的全部机械设备,如:搅拌机、砂浆机、(不包括布料机)、钢筋机械、切割机、木工机械等一切机具及修理、维护。乙方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除必须是有专业资质的租赁安装公司外,机械设备进场前,还必须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的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质检资料。乙方的机械操作工必须持有上岗证,并报甲方设备员、安全员、生产经理审核,甲方留存复印件。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须无条件提供以上现有机械给甲方及业主的指定分包工程使用,机械设备的安拆必须经甲方书面通知才能进行。
3.
3.包材料
3.
3.
1.包除混凝土、钢筋、砖、水泥、砂、石、自来水、电以外的一切材料。其中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注:必要时少量砼采用自拌),要求混凝土按图计算量损耗控制在0%以内;钢筋损耗按项目审核后的钢筋下料表控制在1%以内;砌体损耗率控制在
1.5%以内;水泥、砂、石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配合比控制在2%以内。垂直度偏差控制在 5mm以内,平整度偏差控制在 4mm以内;其他如有净空、净深等开间必须达到验收标准。材料进场后乙方应派专人与甲方共同负责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交接、检验和验收并签字认可(钢筋必须派专人交接、检验、验收并签字认可),注明:其余所有钢丝网均由乙方负责。
3.
3.
2.模板工程:模板采用木模板(
1.8cm厚木模板),木枋、架管、扣件、螺杆、钉子、铁丝、钢丝绳、螺帽、花篮螺丝、蝴蝶扣、支模用PVC内衬管、纸胶带、海绵、泡沫、补缝材料。木模板、木枋的购买,乙方必须按投标时提供的样品采购,施工时甲方将按样品对材质、规格型号进行验收,对于劣于样品的用材,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场使用。
3.
3.
3.架子工程:提供架管、扣件、安全网、平网、跳板、踢脚板(安全通道)、红白彩带、油漆、钢丝绳等外架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外架工程按国家相关标准、项目部施工方案施工。安全网按项目部规定的品牌、颜色、规格进行采购,且必须通过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外架架管刷黄色防锈油漆,防护栏杆(包括踢脚板)刷红白油漆,刷油漆费用和安全标示标牌、楼层标牌费用自理。并符合公司及国家外架及安全防护标准图集,无条件执行项目施工方案。架管、扣件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其合格证按甲方规定时间提供给甲方,并必须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搭设的外架须无条件供甲方及业主的指定分包单位使用。外架及其防护必须提供到装饰工程完,乙方拆除外架前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拆除。安全防护用品的购买乙方施工前提供材质样品、厂家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施工时甲方将按照乙方施工前提供材质样品、规格型号进行验收,对于劣质样品的用材,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场使用。
3.
4.总包配合
3.
4.
1.业主及甲方单位指定与暂定分包工程的预留(埋)、试块制作(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暗配及构配件(或设备、部件)安装以及人防安装的配合工作及一次性堵补工作(包括以上等预埋件制作、安装)。
3.
4.
2.甲方承接的本工程其它工程内容由甲方另行组织施工,乙方负责配合,其配合费用包含在乙方合同单价中。配合与技术衔接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外架,临时水电的接口,一次的堵洞及修补,垃圾清理及外运,洗泵导流,PVC管的安装加固;提供现有的外架(装饰工程完),包二级箱以外的所有临时电的铺设及管理。临时用电统一采用800×500×150楼层刷黄油漆(不小于
1.5mm厚)铁皮配电箱,所用动力及照明分支线路均采用PVC管串线,过马路处必须加钢管保护,配电箱系统图详见成都市标准化施工方案。甲方只提供临时水管(主干管)的铺设及管理,(其余临时用水由乙方负责,所用临时用水立管需沿外墙均采用48架管焊接。甲方提供分包用电、水接口,临时水电的铺设及管理必须根据甲方的临时水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要求进行),乙方临时水电的材料购买前必须报计划经项目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购买后须经项目部安全员、生产工长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乙方临时水电的主要线路安装甲方项目部可派水电工参与监督。
3.
5.包临时水电箱体及管线和电缆等设备
所有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由乙方派专人进行维护,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临时水电的设备负责保管和配合维护责任,如有缺少、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部分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主体有很多包括总和,并非一个部门便能撑起一片天。整个团队都需要各个方面的部门相互扶持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展,每个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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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如何确定用工主体
用工主体即实际施工人包括四类:1、转包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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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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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是
[律师回复]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财产,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果分包人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1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1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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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如何确定用工主体
用工主体即实际施工人包括四类:1、转包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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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业主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
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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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具体包含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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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具体包括什么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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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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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主体资格要件有有别于其它合同的特殊规定,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要件对于我们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合同纠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
  施工人主体资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6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建筑法》在“从业资格”章节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格进行了严格设定,该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对不具备资质、超越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设置了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涉及两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国的法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还有不同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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