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涉及公共和私人财富所有权的权益。
其次,有一些犯罪活动,尽管亦采用一定程度的欺骗手段,甚至还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然而由于它们不涉及对公共或私人财富所有者权责的侵害,或是其侵犯范围仅限于非财富所有权领域,所以此类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而非针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能归入诈骗罪范畴。就本罪而言,其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实际的欺骗方法来获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欺诈方式从形式上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另一个则是隐瞒真相。而从实质上讲,它其实是让受害方陷入误解的行为。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最终使得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知,继而作出行为人所期望的财产支配决策。因此,无论是虚构过去的事实,抑或是隐瞒当前发生的事实以及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情况,只要涉及到了以上提到的核心内容,都可以视为欺诈行为。反观如果欺诈内容并非导致受害者做出财产处理决定的因素,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属于本罪中的欺诈行为。通常来说,本罪的被告人应为一般公民,只要其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此罪的主体。而在主观方面,本罪显示出的是直接故意倾向,并且包含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定罪需要什么证据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未对任何特定类型或某个特定罪名确定必须具备哪些证据方能正式认定为犯罪行为,而针对控告犯罪的证据方面,则遵循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七大类别证据规则。这其中包含了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此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以及现场勘查、检查记录,甚至是视听资料等多元化的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公共与私人财产所有之权利,并非针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在犯罪构成方面,其关键要素包括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进而导致其作出财务决策此外,被控告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其主观意向必须明确体现出企图非法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意图然而,拐卖妇女儿童尽管也包含了欺骗手段,但因其主要触犯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益,故并不隶属于本罪的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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