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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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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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部轻微伤害的理赔并无统一标准。受害者可索赔医疗费、误工补助、营养补偿及交通费。根据情况,还可要求支付未来治疗或整容费用。建议先通过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共识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面部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面部受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面部遭受轻微伤害后的理赔问题,并无一致性的定论和理赔标准。

然而,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者有权提出相应的索赔诉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医疗费用误工补助、营养补偿以及交通运输费用等等。除此之外,根据具体情况,受害者还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治疗(或整容)费用。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之前,我们鼓励当事人能够首先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相关纠纷,以便最大化地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若无法达成共识,应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面部受伤伤残鉴定怎么划分

在探讨面部损伤评定这个问题时,必须认识到这实际上是一项极为严谨且细致入微的工作流程。必须要明确的是,这些相关的标准并不是凭空杜撰出来的,而是经历过深入的思考以及科学进行验证后才定下来的结果。

其中所涉及的评判标准并不仅仅局限于观察您的面部疤痕究竟严重到了何种地步,同时也需要关注这些伤痕对您的日常生活及社交行为产生的具体影响。对此,让我们做出一些假设性的设想,假如您的面容遭受到了彻底性的破坏,以至于出现了外貌方面的变化,甚至与他人交往和接触都成为了一个极大的挑战,那么这类情况便往往被认定为第一级别的伤残范畴;

然而,若您的身体布满了各种伤痕,特别是那些关键性的大关节部位,如手臂或腿部等,运动能力因此而受到严重限制,那么这时的状况就将被划分为第二级别伤残。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相对应的伤残级别不仅仅是一些抽象的数据,其背后实际上具有深远的现实含义。它们能有效协助医师、法律专家乃至社会各界人士更为精准地理解和把握受伤者的真实处境,进而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加具针对性的援助和支持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关于面部轻度伤害所应获得的赔偿额度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然而,受害人有权向加害方主张索取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务工损失补贴、营养补充费用,以及交通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在特定情况下,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治疗或整形手术费用也可以进行相应要求和补偿为了确保合理的权益得到维护,我们强烈建议首先尝试以和解协商的方式予以处理,若未能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当事人亦可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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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面部轻伤鉴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第九章详细规定了眼部伤害的分类,包括面部形象或功能的损害、眼眶骨折、泪腺损伤和眼球结构损伤等。 此外,该标准还明确了视力下降的具体程度,如双眼矫正视力减少至低于0.7或单眼矫正视力减少至低于0.5等。 同时,对于因外伤导致的眼球暂时性偏斜也进行了说明。 这些准则为面部轻伤的鉴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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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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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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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受伤面部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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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现在面部受伤了,是因为在工厂工作的时候,不小心从高处掉 下去了,结果就给造成面部骨折了,现在已经开始申请工伤鉴定了,那个面部上颌窦骨折工伤鉴定怎样的?
[律师回复]
1.首先要到劳动部门(需要去你们单位缴费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工伤鉴定到哪里鉴定,都是在劳动局鉴定,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根据你所说的伤情,结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大约在9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你们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你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6.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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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面部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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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头部受伤是怎么判定的?面部那?
[律师回复] 根据头、面部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具体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 颅脑、脊髓损伤  
5.
1.1重伤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
1.2重伤二级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
5.0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
1.3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
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
1.4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
1.5轻微伤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
5.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
2.1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5.
2.2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
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
2.3轻伤一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
2.4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
2.5轻微伤  )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
3.1重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
3.2重伤二级  )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
3.3轻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
3.4轻伤二级  )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
3.5轻微伤  )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
4.1重伤一级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
4.2重伤二级  )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
4.3轻伤一级  )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
4.4轻伤二级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
4.5轻微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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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面部受伤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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