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是,员工在职业培训期之内,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雇主,从而解除劳动关系。次要的变数是,一旦在试用期过程中被确认不符合单位所设定的聘用标准,无须员工亲自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亦有权决定开除这名员工。在此补充,对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可设立试用期,并且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终止此项用工安排。当双方选择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试用期签劳动协议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试用期协议并不具备合法性。由于试用期是被含纳于完整的劳动合同期之中的,因此,若只是单独签署试用期间的协议,那么这将违反国家法律。相反地,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事宜,那这样的合同就是合法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工资,必须保持与所在单位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相当的水平,而且不能低于该企业所在地所规定的最低薪资水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当受训者在培训期间产生特殊需求时,可预先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前声明解雇劳动合同若受训者无法达到聘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职位,而无需受训者提出申请对于非全日制的工作关系,双方均不得设立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协议,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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