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中的相关要求,针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强制征用土地及其他侵权农民权益之举,如以暴力手段强行征收耕地等导致群体性或剧烈冲突事件的情况,必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涉及相关责任人物实施严厉追责处理。如果公众发现某些地方政府涉嫌存在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可以选择向该地的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举报;倘若案情严重且已经触犯刑律,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报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府征地农民不同意政府可以强制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在涉及政府征地情形下,若村民对此表示反对,那么政府便不能强行进行征地行为。具体而言,对于房屋征收项目而言,遵循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该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向被征收者予以合理且充分的补偿,然后再依照补偿协议中所规定,或是在经过补偿决定后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实现拆迁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暴力、恐吓,乃至违反国家规定的手段例如切断水电供应等破坏性方法,来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此外,我们也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到搬迁过程中。在此强调,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发起行政诉讼,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过后仍然拒绝搬迁的情况下,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请求。而强制执行申请书则应附列补偿款项的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信息、产权置换房产以及临时周转住房的确切地址及其地理容积率等详细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严控和防范非法违规征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必须要坚决贯彻落实依法依规用地原则,对于任何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强制征用土地行为,特别是涉及到以暴力方式强行征收土地,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激烈冲突的情况,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广大民众可以通过向当地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案件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法,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