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双方和解后怎样才能消案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鉴于犯罪行为行为较为轻微且无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在对涉案人员做出不起诉裁决之后,案件将予以撤销。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对某一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当事人能否有权撤销案件,这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犯罪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公诉案件而言,当事人是无权自行撤案的。所谓刑事和解,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人或者特定组织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直接沟通,共同商议寻求达成民事赔偿解决方案,当双方达成共识并确立了合意的赔偿协议之后,司法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搁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或者给予从宽量刑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涉及强奸罪判定所需核心性证据包罗万象,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受害者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地的实时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附着的体液残迹等等。依循相关法律条款,在刑诉过程中,并行的证据类型包括各类实物(如物品)指控;书面记录(如文书、合同等);证人所作证词;受害者当日所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方所提供的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科学证据);勘察、检查及辨认、调查研究等形成的记录册;机械式视觉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若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使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之间能够就民事侵权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便构成了刑事和解这一独特的司法解决机制若是涉及的犯罪行为轻微并且各方都已和解,那么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对其提起公诉,同时将案件予以撤销然而,在正式立案之后撤回案件的可能性还需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做判断,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及涉及重大社会秩序维护亟待介入的公诉类案件而言,当事人自身并没有权利撤回案件在达成和解之后,司法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暂时搁置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给予从轻处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