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再审开始后应该停止执行吗
关于再审已经立案后能否中止执行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处于何种阶段或时期,再审都不得中止现行执行;
其次,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请求,那么这类案件便可暂停执行;
最后,倘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系由当事人自主发起再审申请,则并无明确规定其恒定时刻能够中止执行。再审,即是为了全面纠正已然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是裁定,并在符合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相关的案件再次展开审理和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诉再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在刑事案件中,再审评审案件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有新的证据出现,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原来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所认定的案情事实确实存在错误;
其次,如果用于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疏漏或是质量问题以致不应被采用,或者多种主要证据之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再次,原来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产生了误解;还有就是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偏袒求情等,可能会严重破坏公平审判原则的执行;
最后是案件的审理流程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以上便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五种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起诉立案之后是否能够暂时停止执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重新审查并不会涉及到暂时停止执行的条款然而,在处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如果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重申,那么就可以依法暂停执行正在进行中的事项至于由原告自行申请重新审查的情况,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对此类情况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重审的目的在于改正已经完成效力的错误判断或者裁决,并且对相关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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