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再审开始后应该停止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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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再审立案后能否中止执行,需视情况而定。在刑事诉讼中,再审不中止执行;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若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则可暂停执行。若由当事人自主申请再审,则无明确规定。再审旨在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或裁定,并再次审理相关案件。
刑诉再审开始后应该停止执行吗

一、刑诉再审开始后应该停止执行吗

关于再审已经立案后能否中止执行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处于何种阶段或时期,再审都不得中止现行执行;

其次,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请求,那么这类案件便可暂停执行;

最后,倘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系由当事人自主发起再审申请,则并无明确规定其恒定时刻能够中止执行。再审,即是为了全面纠正已然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是裁定,并在符合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相关的案件再次展开审理和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刑诉再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再审评审案件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有新的证据出现,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原来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所认定的案情事实确实存在错误;

其次,如果用于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疏漏或是质量问题以致不应被采用,或者多种主要证据之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再次,原来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产生了误解;还有就是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偏袒求情等,可能会严重破坏公平审判原则的执行;

最后是案件的审理流程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以上便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五种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起诉立案之后是否能够暂时停止执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重新审查并不会涉及到暂时停止执行的条款然而,在处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如果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重申,那么就可以依法暂停执行正在进行中的事项至于由原告自行申请重新审查的情况,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对此类情况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重审的目的在于改正已经完成效力的错误判断或者裁决,并且对相关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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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
9、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0、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0
6、人民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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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民事上诉的条件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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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在审理期间,对案件原来的判决暂时停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二、再审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
9、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0、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0
6、人民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三、提出民事上诉的条件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左转过停止线后过了停止线,再过停止线再过红灯,算是闯红灯吗?
[律师回复] 过线停车不算闯红灯,不会按照闯红灯处罚,但提醒驾驶人,当黄灯亮起时,就应该减速停车。 1.遇红灯过线即停车如果车辆在红灯时只是刚刚越过停止线,但立即停住了,交管部门不会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过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就会被处罚。电子眼拍摄闯红灯的3张照片为:车辆驶过停止线,随后两张是车辆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只有当这3张照片齐备时,才会被认定为闯红灯,在新规中扣6分。 2.交警指挥下闯红灯当信号灯与交警手势发生冲突时,机动车驾驶人要服从交警的现场指挥。如果因交警现场指挥“被闯红灯”,驾驶人可以到事发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免于处罚。当事人若对处罚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 3.遇红灯车身全越线停车如果车辆全身越过停止线后没再继续移动,这样并不算闯红灯。但这种情况是越线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5项,“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 4.越线停车后又倒车机动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如果违规倒车,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跟大车后“误闯”红灯驾驶人要保持足够的望范围,要以能看到前方的信号灯、保证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跟在大型车辆后面被拍,都是因为过路口抢信号。这种行为只能按闯红灯予以处罚。 6.闯黄灯经过路警部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路口黄灯闪烁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如果黄灯已经亮起,还继续抢行通过,那么这样被拍也算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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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程序能停止执行吗?
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再审期间,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会继续执行。 刑事案件申诉期间,判决和裁定也照常执行。 特殊情况如可能被改判无罪或减少刑罚,可暂时中止执行。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后,原判决继续执行,再审决定后暂停执行。 请理解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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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再审期间,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会继续执行。刑事案件申诉期间,判决和裁定也照常执行。特殊情况如可能被改判无罪或减少刑罚,可暂时中止执行。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后,原判决继续执行,再审决定后暂停执行。请理解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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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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