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若企业遵循特定流程对员工执行裁员,并满足相关条件,则不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举。这其中包括预先告知该决定给每个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将裁员计划提交给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与备案。
此外,根据法规要求,公司必须在达到裁减人数达20人及以上,或是具备依法申请破产重整资格,抑或受到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影响等特定情况下才可实施裁员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属于辞退吗
这并不属于合法行为。所谓“裁员”,乃经济性裁员之简写形式,主要指由雇主一方造成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即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期限内以集中方式解雇员工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行经济性削减人员的企业有权削减由于生产运营状况发生变更所导致的多余人力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若企业在符合一定限定条件的前提之下,依照既定程序对员工实施裁员行为,则该种情形不被视作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这些具体的条件包括必须事先通知并征询工会会员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将裁员计划报备至劳动行政管理机构获得批准以及备案值得注意的是,仅当裁员人数超过20人,或者企业具有破产重整的资格,抑或是其生产经营活动遭受严重影响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企业方能依法实施裁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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