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公司破产欠的货款怎么办
若公司宣告破产后,其负债将优先使用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赔偿。对于未能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告消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当请求权人在同一顺位所主张的金额项目超出了企业剩余财产,则应依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因此,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并不能保证得到完全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对方公司挖走我方股东合法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解除股东的身份地位,而必须遵循相应的规范法律程序以及必要的事实条件才得以进行。具体而言,对于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实施了非法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公司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来采取解散其股权的措施。若在此类情况下,该等股东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补缴或归还出资的义务,那么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的方式,正式解除其作为股东的资格。
然而,如果该等股东试图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解除行为无效,那么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其所背负的债务首先将由公司自身的财产进行偿还,而未能得到完全清偿的那部分债权将会消失无踪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同一顺位上的债权金额超过了企业剩余的财产价值,那么将按照相应的比例对这些债权人进行分配然而在整个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并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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