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可以跳过冷静期吗
在法律层面上,离婚确实有可能无需遵守所谓的“冷静期”规定。假如夫妻选择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能够证明他们之间的真实情感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同时经由法院调解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话,那么就可以据此判定二人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而不必受制于“离婚冷静期”的约束。
然而,若是当事人决定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必须要度过长达30天的法定离婚冷静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处接收到关于他们两人打算离婚的登记申请的日期算起,在此期间的第30个自然日,若其中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维持这份婚姻,他们都有权向该婚姻登记处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可以主动揽债吗
若对于债务问题,夫妻双方达成共同举债的共识,或是在债务产生之后的某段时间内,得到另一半的赞同跟认可;再者,若是债权人能提供证据来证实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开支、家庭生产或基于夫妻双方统一意愿;以及共同投资运营等活动,那么无论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债权人都有权要求这对夫妇当中的任何一方偿还相关债务。
然而,如果并不符合以上所述状况,债权人就只得向实际欠款的那一方索求还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合法性的框架之下,离婚未必强制实施“冷静期”倘若夫妇双方决定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以达成离婚目的,并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经过调解也无法挽救,那么法庭可以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而无需受到“离婚冷静期”的制约然而,如果选择通过协议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就必须遵循为期30天的冷静期规定在此期间,无论哪一方对于离婚持有异议,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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