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理催告是几天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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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会因案件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并未设定统一标准。当事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追认决定。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及法律规定,以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民法典合理催告是几天

一、民法典合理催告是几天

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因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异,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并无强制性的规范和要求。换言之,当事人有权催促被代理人在接到相应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作出追认决定;若此时对方仍未能做出任何表示,将被视为是对该追认请求的明确拒绝。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一)利用欺骗或恐吓方式缔结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利益,称之为欺诈。这种欺诈性质的行为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传递虚假信息,或是故意隐藏部分真实事实,旨在诱导对方做出有误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合同正是建立在受欺骗者因受欺诈行为影响产生误解并做出决定这一前提条件之上的。

(二)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带来了侵害,也就是说,当事人为了达成某个自私的目的,一起联合起来,用超越常理的手段,共同实施签订合同的过程,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无疑是违法的。

(三)当事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俗称隐藏行为,这是指,当事人采取表面合法的行为进行掩护,实则隐藏其真实且非法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在采取行动的时候,他们看起来是遵守了所有的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本质上是非法的,是不被世人认可的。

(四)当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哪种情形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合同却显然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这个时候就可以使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条准则去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五)如果合同的签署目的以及内容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是指,签订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背离了自己签订此类合同时的初衷,或者在设定这种合同时,内容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的道德观念,抑或是因为双方的行为威胁到了社会稳定等等多种原因所导致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发出催告之后,合理的向被代理人请求追认的期限因案件的复杂性差异而产生差异,没有设置统一的明确期限然而,在法律层面上,被代理人被赋予了权利,他们有义务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做出是否追认的决定如果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能给出任何回应或表示,那么就可以理解为其已经明确地拒绝了追认因此,在处理这类情况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背景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妥善的保护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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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理催告是几天
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会因案件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并未设定统一标准。当事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追认决定。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明确拒绝追认。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及法律规定,以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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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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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到催告函要怎么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收到催告函要怎么处理,个人信用贷款逾期的后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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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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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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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到短信催告函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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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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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公司的经典做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催货款问题: 1.催货款应该直截了当。催款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也没有什么妙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有话直说,千万别说对不起,或绕弯子。 2.在采取催货款行动前,先弄清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产品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 3.直接找初始联系人。 4.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催款时受了气,再想办法出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取。 5.不要怕催货款而失去客户。到期付款,理所当然。害怕催款引起客户不快,或失去客户,只会使客户得寸进尺,助长这种不良的习惯。其实,只要技巧运用得当,完全可以将收款作为与客户沟通的机会。当然,如果客户坚持不付款,失去该客户又有大不了的? 6.催货款当机立断,及时中止供货,特别是针对客户“不供货就不再付款”的威胁;否则只会越陷越深。 7.收款时间至关重要,坚持“定期收款”的原则。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国外专门负责收款的机构的研究表明,收款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帐龄而不是帐款金额,2年以上的欠帐只有20%能够收回,而2年以内的欠帐80%能够收回。 8.催货款最大的失策之一是要求先付一部分款。经验证明,应该要求全额付款,虽说拿到一点总比一点没拿到好,却不如收回更多。 9.采取竞争性的催货款策略。只要客户还在营业,他总得向供货商付款。如果你没有收到钱,那他肯定位给了别人。获得优先付款机会的供应商通常是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和个人关系的企业,因为谁都不愿意跟朋友闹翻脸。 10.催货款要有“钻劲”,要有穷追不舍的精神。 1 1.催货款要有“柔劲”。从道义上讲,欠别人的款,心有歉意,理应对债权人礼宾相待。但不少欠债单位,有的对你板着老脸,有的对你不屑一顾,有的甚至不让你进门!收债人此时就得屈尊就下,用兵之计,攻心为上,说尽人间好话暖语,赔上一个真诚的笑脸,对那“三种人”实施“情感投资”,精诚所至,为争金石所开。 1 2.催货款要有“韧劲”。清收欠款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业务,讨债人要有一种坚韧不拔的毅力,哪怕别人无理地把你象打发乞儿一般,也须忍辱负重,坚守阵地。临阵逃脱,则会前功尽弃。看见了一丝曙光,决不放过机会,同时要学会诉苦,不能同情对方,相反要让对方同情。 1 3.催货款求助于专业收帐人员或诉诸法律。总有一些骗子和不讲理的客户存心赖帐不还,与他们讲理无异于“对牛弹琴”,采取正常的收款方法往往难于奏效,而一些很不正规、甚至别出心裁的催帐方式则有奇效。因此,当收款难度较大时,可以请那些有特殊收款能力和丰富收款经验的“专业收帐人员”去收帐。如果此法仍不能奏效,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直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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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催货的经典做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催货款问题: 1.催货款应该直截了当。催款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也没有什么妙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有话直说,千万别说对不起,或绕弯子。 2.在采取催货款行动前,先弄清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产品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 3.直接找初始联系人。 4.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催款时受了气,再想办法出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取。 5.不要怕催货款而失去客户。到期付款,理所当然。害怕催款引起客户不快,或失去客户,只会使客户得寸进尺,助长这种不良的习惯。其实,只要技巧运用得当,完全可以将收款作为与客户沟通的机会。当然,如果客户坚持不付款,失去该客户又有大不了的? 6.催货款当机立断,及时中止供货,特别是针对客户“不供货就不再付款”的威胁;否则只会越陷越深。 7.收款时间至关重要,坚持“定期收款”的原则。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国外专门负责收款的机构的研究表明,收款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帐龄而不是帐款金额,2年以上的欠帐只有20%能够收回,而2年以内的欠帐80%能够收回。 8.催货款最大的失策之一是要求先付一部分款。经验证明,应该要求全额付款,虽说拿到一点总比一点没拿到好,却不如收回更多。 9.采取竞争性的催货款策略。只要客户还在营业,他总得向供货商付款。如果你没有收到钱,那他肯定位给了别人。获得优先付款机会的供应商通常是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和个人关系的企业,因为谁都不愿意跟朋友闹翻脸。 10.催货款要有“钻劲”,要有穷追不舍的精神。 1 1.催货款要有“柔劲”。从道义上讲,欠别人的款,心有歉意,理应对债权人礼宾相待。但不少欠债单位,有的对你板着老脸,有的对你不屑一顾,有的甚至不让你进门!收债人此时就得屈尊就下,用兵之计,攻心为上,说尽人间好话暖语,赔上一个真诚的笑脸,对那“三种人”实施“情感投资”,精诚所至,为争金石所开。 1 2.催货款要有“韧劲”。清收欠款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业务,讨债人要有一种坚韧不拔的毅力,哪怕别人无理地把你象打发乞儿一般,也须忍辱负重,坚守阵地。临阵逃脱,则会前功尽弃。看见了一丝曙光,决不放过机会,同时要学会诉苦,不能同情对方,相反要让对方同情。 1 3.催货款求助于专业收帐人员或诉诸法律。总有一些骗子和不讲理的客户存心赖帐不还,与他们讲理无异于“对牛弹琴”,采取正常的收款方法往往难于奏效,而一些很不正规、甚至别出心裁的催帐方式则有奇效。因此,当收款难度较大时,可以请那些有特殊收款能力和丰富收款经验的“专业收帐人员”去收帐。如果此法仍不能奏效,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直接诉诸法律。
公示催告流程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示催告流程中公示催告的期间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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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几天催收就不催了
网络借贷逾期后,是否停止催收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一般会经过三次合法催收。若催收无效,机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停止催收。此举旨在保护借款人权益,同时确保贷款机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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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终结催告催告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除人民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公示催告的法律法规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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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中的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如何催货款的经典做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催货款的经典做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催货款问题:
1.催货款应该直截了当。催款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也没有什么妙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有话直说,千万别说对不起,或绕弯子。
2.在采取催货款行动前,先弄清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产品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
3.直接找初始联系人。
4.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催款时受了气,再想办法出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取。
5.不要怕催货款而失去客户。到期付款,理所当然。害怕催款引起客户不快,或失去客户,只会使客户得寸进尺,助长这种不良的习惯。其实,只要技巧运用得当,完全可以将收款作为与客户沟通的机会。当然,如果客户坚持不付款,失去该客户又有大不了的?
6.催货款当机立断,及时中止供货,特别是针对客户“不供货就不再付款”的威胁;否则只会越陷越深。
7.收款时间至关重要,坚持“定期收款”的原则。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国外专门负责收款的机构的研究表明,收款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帐龄而不是帐款金额,2年以上的欠帐只有20%能够收回,而2年以内的欠帐80%能够收回。
8.催货款最大的失策之一是要求先付一部分款。经验证明,应该要求全额付款,虽说拿到一点总比一点没拿到好,却不如收回更多。
9.采取竞争性的催货款策略。只要客户还在营业,他总得向供货商付款。如果你没有收到钱,那他肯定位给了别人。获得优先付款机会的供应商通常是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和个人关系的企业,因为谁都不愿意跟朋友闹翻脸。
10.催货款要有“钻劲”,要有穷追不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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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货款要有“柔劲”。从道义上讲,欠别人的款,心有歉意,理应对债权人礼宾相待。但不少欠债单位,有的对你板着老脸,有的对你不屑一顾,有的甚至不让你进门!收债人此时就得屈尊就下,用兵之计,攻心为上,说尽人间好话暖语,赔上一个真诚的笑脸,对那“三种人”实施“情感投资”,精诚所至,为争金石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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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催货款要有“韧劲”。清收欠款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业务,讨债人要有一种坚韧不拔的毅力,哪怕别人无理地把你象打发乞儿一般,也须忍辱负重,坚守阵地。临阵逃脱,则会前功尽弃。看见了一丝曙光,决不放过机会,同时要学会诉苦,不能同情对方,相反要让对方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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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催货款求助于专业收帐人员或诉诸法律。总有一些骗子和不讲理的客户存心赖帐不还,与他们讲理无异于“对牛弹琴”,采取正常的收款方法往往难于奏效,而一些很不正规、甚至别出心裁的催帐方式则有奇效。因此,当收款难度较大时,可以请那些有特殊收款能力和丰富收款经验的“专业收帐人员”去收帐。如果此法仍不能奏效,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直接诉诸法律。
有没有经典的催款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催货款问题: 1.催货款应该直截了当。催款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也没有什么妙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有话直说,千万别说对不起,或绕弯子。 2.在采取催货款行动前,先弄清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产品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 3.直接找初始联系人。 4.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催款时受了气,再想办法出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取。 5.不要怕催货款而失去客户。到期付款,理所当然。害怕催款引起客户不快,或失去客户,只会使客户得寸进尺,助长这种不良的习惯。其实,只要技巧运用得当,完全可以将收款作为与客户沟通的机会。当然,如果客户坚持不付款,失去该客户又有大不了的? 6.催货款当机立断,及时中止供货,特别是针对客户“不供货就不再付款”的威胁;否则只会越陷越深。 7.收款时间至关重要,坚持“定期收款”的原则。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国外专门负责收款的机构的研究表明,收款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帐龄而不是帐款金额,2年以上的欠帐只有20%能够收回,而2年以内的欠帐80%能够收回。 8.催货款最大的失策之一是要求先付一部分款。经验证明,应该要求全额付款,虽说拿到一点总比一点没拿到好,却不如收回更多。 9.采取竞争性的催货款策略。只要客户还在营业,他总得向供货商付款。如果你没有收到钱,那他肯定位给了别人。获得优先付款机会的供应商通常是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和个人关系的企业,因为谁都不愿意跟朋友闹翻脸。 10.催货款要有“钻劲”,要有穷追不舍的精神。 1 1.催货款要有“柔劲”。从道义上讲,欠别人的款,心有歉意,理应对债权人礼宾相待。但不少欠债单位,有的对你板着老脸,有的对你不屑一顾,有的甚至不让你进门!收债人此时就得屈尊就下,用兵之计,攻心为上,说尽人间好话暖语,赔上一个真诚的笑脸,对那“三种人”实施“情感投资”,精诚所至,为争金石所开。 1 2.催货款要有“韧劲”。清收欠款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业务,讨债人要有一种坚韧不拔的毅力,哪怕别人无理地把你象打发乞儿一般,也须忍辱负重,坚守阵地。临阵逃脱,则会前功尽弃。看见了一丝曙光,决不放过机会,同时要学会诉苦,不能同情对方,相反要让对方同情。 1 3.催货款求助于专业收帐人员或诉诸法律。总有一些骗子和不讲理的客户存心赖帐不还,与他们讲理无异于“对牛弹琴”,采取正常的收款方法往往难于奏效,而一些很不正规、甚至别出心裁的催帐方式则有奇效。因此,当收款难度较大时,可以请那些有特殊收款能力和丰富收款经验的“专业收帐人员”去收帐。如果此法仍不能奏效,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直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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