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最新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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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对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或通过威胁、欺诈、行贿等手段串通投标。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串通投标的,也视为犯罪。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可构成此罪。
串通投标最新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一、串通投标最新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对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危害,且造成直接财务损失需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违法所得数额需要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者,中标的项目金额也应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时还需要通过威胁、欺诈或者行贿等不法手段来实现;

最后,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在两年之内因为串通投标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此后再次发生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况也可以认定为犯罪。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可构成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如果涉嫌有串通投标行为,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且需同时施以罚金处罚。然而,我们需要明确,这一犯罪在定性上属于情节犯,即只有当其所涉及的情节极为严重的情况下才足以构成串通投标罪。

换言之,若是情节尚不够严重,即便确实实施了串通投标、妨碍招标人和其他投标者利益的举动,也无法被以串通投标罪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首先需明确的是,其涉及对招标机构、投标各方以及公有或私有财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再者,所参与中标的项目总价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包括以威胁、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串通投标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因串通投标而受到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仍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亦可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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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最新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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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最新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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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串标罪立案条件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投标者之间或投标方与招标方串通投标,若损害招标方、投标者及国家、集体、个人权益,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违法获利十万元以上,或竞标成功项目金额达二百万元以上,或使用威胁、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在两年内因串通投标被处罚两次以上再犯,以及其他严重情况,将启动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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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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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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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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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
(1)应指向招标人
(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
(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
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串通投标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欧阳律师建议:友情陪标是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注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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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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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4.《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6.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7.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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