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彩礼与嫁妆的属性究竟为婚前财产抑或婚后共同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判断分析。若男方与女方在正式缔结婚姻注册之日后支付彩礼及购买嫁妆,同时未能在婚前就彩礼与嫁妆的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此类财物便不再被视为婚前财产。相反,倘若这项消费行为首先在注册结婚证以前进行,且双方对于这些物品所有权问题并未事先作出约定,那么这些嫁妆以及彩礼很有可能被定义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送彩礼、礼金等动作发生在结婚前的阶段,那么它们理应被理解为个人专属财产,而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若尚未至走进婚姻殿堂的地步,收受方因某些原因选择取消婚礼,那么彩礼数额较大者,其合法权益可得到维护,其有权利向发收彩礼方索回相应报酬。同样,嫁妆如若是在婚前赠送于女方,那么它应当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若这些馈赠是在婚后达成的协议,则它们将自动归入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范围之内。
至于彩礼与嫁妆是否能够构成夫妻相处过程中的共同财产,这主要取决于这些特定财产的获得时间,即那些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取到的财产财富。换句话说,只有在通过结婚登记正式成为夫妻之后所获得的财物,才可以顺理成章地被划分为夫妻公共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彩礼嫁妆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若要判断嫁妆与彩礼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还是仅供其中某一方个人所有,必须结合其购房时间以及双方对于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有无事先明确规定进行分析。详细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考虑:
首先,若在缔结婚姻证书发放之日前购置了嫁妆及彩礼且双方尚未就此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任何约定,那么通常被认定为仅向其中某一方赠送的财产,自然而然地成为那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其次,如果嫁妆在领取结婚证后才购买且双方并未就该财产的所有权歧义做出过任何约定,那么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富,除了法律规定以及双方事先约定了专属于其中一方所有的之外,其余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以获取的以下几类财产,将被认定为属于他们共同所有:
(1)工资报酬以及奖金分配;
(2)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利润收入;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相应收益;
(4)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得到的财产;
(5)其他理应共同拥有的财产。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1)原本属于对方的婚前财产;
(2)因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关款项;
(3)遗嘱或者赠与协议当中已经明确由另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4)专门用于某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5)其他理应由一方独自占有,不容他人侵犯的财富。关于彩礼的赠予和退回问题,当出现以下三种状况时,赠予方可请求受赠方予以退还:
(1)在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
(2)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未曾共同生活;
(3)在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人因此承受了巨大经济压力,以至于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彩礼与嫁妆之性质归属婚前抑或婚后财产范畴,实依特定情境而定若彩礼及嫁妆系于婚姻登记之后所支付或购置,且并无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归属,则此类财物将不再视为婚前财产反之,若上述消费行为发生于婚姻登记之前,且双方并未对所有权作出明确约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婚前财产关于彩礼与礼金,若在婚前由赠与人赠与受赠人,则应归属于受赠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嫁妆,若在婚前由女方家庭赠与,则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则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些财产究竟能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其取得时间,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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