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私了的案件可以重新起诉吗
在经过派出所私下和解之后,仍旧具备继续起诉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若是原本的事件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民事纠纷范畴,进而升级为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那么,即便当事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他们仍然有权提出法律诉讼。关键在于,针对那些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人员,尽管他们可能已经通过私了解决了民事赔偿事宜,但是其必须独自承担的刑事责任却是无法逃避的。
另外,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点是,即使调解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仍有权利再次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产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情节相对轻微,公安机关可进行调解处理。
然而,若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未能如约履行,公安机关则应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派出所私自查个人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享有法律层面的特殊保障,任何具备组织或者个人身份的主体在请求获取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时,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所获信息的安全性。在此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以及传输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同样,不得进行非法的所有权转让、提供以及公开他人个人资料。仅当涉及到国家安全需求或者案情紧迫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必要的个人信息查阅活动,而在并非工作任务期间内,严禁任何对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行动。同时,警务人员如滥用职权私自查询他人信息,将被视为侵权行为,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受害者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即使在通过派出所的私下和解之后,如果该事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当事人仍然拥有对责任人进行起诉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和解协议并不能取代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解若是和解未能达成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即使已经完成了调解过程,当事人依然享有对责任人进行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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