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节假日能抵刑期吗
在服役制度中,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被扣除的。所谓刑期,即是由法院具体判决并宣布的对被告人或嫌犯所实施的剥夺人身自由权以及政治权利的应予以执行的惩罚措施的期限。举例来说,倘若法院判定某名罪犯须处以五年有期徒刑,且剥夺其一年的政治权利,那么这五年间及一年内即为该罪犯的刑期。
至于刑期的具体长度,则需依据犯罪行为的真实性、严重程度、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等诸多因素而仔细考量决定。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定罪者被羁押的这段时间也应当被相应地折合计算到刑期之中,这便是法律上所谓的“刑期折抵”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需要明确其死因是否由于狱方监管措施不当所导致,若符合该情况,则可考虑提起诉讼以期获得由国家所提供的赔偿;相反地,若死亡源于其身体本身固有的疾病,则监狱应仅承担较轻微之责任甚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现有的服务年限制度下,法定节假日是不能够进行扣除的刑期乃经由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对个人人身自由以及政治权利所实施的集体限制措施所带来的持续时长比如,若判决结果判定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同时剥夺一年政治权利,那么这六年便视为整个刑期而刑期的具体长度则是根据罪犯的罪行真实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并加以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最终执行前,该罪犯所经历的羁押时间可以用来抵扣刑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期折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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