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调查环节可以当庭陈述吗
在整个法庭程序中备受重视的法庭调查环节,各方涉诉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参与者都能够享有现场陈述权利。具体而言,法庭调查活动主要涵盖两项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各方向法庭介绍自身立场与观点的当事人陈述,另一方面则是展示证据以及对证据进行质疑评析的证据展示与质证环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方诉讼参与者及其代理人均可以针对各自关心的问题分别展开陈述。每位发言者不仅要依据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同时还要阐述支持己方观点的论据。一旦所有陈述完毕之后,便会立即转入展示证据及质证阶段。在这关键时刻,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之上向陪审团呈现出与争议性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并根据惯例进行质证环节。所谓的质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运作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是开庭审理阶段的核心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里,有必要提到的是,当事人还有机会在审判长允许的情况下,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员提出相关询问,或者对公共检察官、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的物证作出识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法庭调查取证的证据什么时候质证
人民法院依据自身权限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并不需要经过质证这一程序。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所得出的证据,则会被视作是提出相关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递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其内在权力进行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庭上进行展示,听取并且尊重各当事方的观点和态度,同时可以对这些证据的获取方式及其过程做出相应的解释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在对案件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参与者均享有现场陈述权该权利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我陈述以及对证据的展示与质疑两方面在自我陈述环节中,当事人需要围绕案情的核心争议点和关键性事实展开论述,同时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经过当事人的现场陈述之后,将进入到更为重要的环节——证据的展示与质疑在此期间,当事人肩负着向陪审团全方位展示证据的责任,同时还要积极面对来自对方的质问除此之外,当事人还拥有向证人和鉴定人员提问或者辨识物证等权利,这些都是在审判长的许可范围之内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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