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股东的钱算职务侵占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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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此行为并非非法侵占,因未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如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务,达到一定金额,将受刑事处罚。对侵占股权行为,非“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认其他股东犯职务侵占罪,则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但实际上他们未占公司财物。
侵占股东的钱算职务侵占吗

一、侵占股东的钱算职务侵占

非也,然此举实乃非法侵占之举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若是利用其职权之便,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地占为己有,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倘若非法占有的数额特别庞大,则将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附加刑罚。

然而,对于侵占股权的行为而言,这并非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判定其他股东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那就必须承认他们的行为是在‘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无疑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他们并未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侵占股东资产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法占据股东的资产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因为职务侵占罪所针对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地将本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从理论上讲,股东的资产实际上应被视作公司财产的一部分,然而,股东作为个体并不是公司的直接运营者,他们与公司资产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基于所有权的关系,而非管理的关系。因此,当有人试图非法占据股东的资产时,这种行为往往会触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诈骗罪或者侵犯财产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侵占,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并未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然而,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那么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对于股东侵占股权这一问题,不应将其误认为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认定其他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虽然可能会侵害到公司法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实际占有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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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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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股东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前,必须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要求以公司的名义对大股东提出诉讼。当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请求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讼或未做答复,小股东才有权代表诉讼,即要有一个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国外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例如日本商法典中规定公司在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不,股东可以代公司提讼。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有例外,即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讼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股东可不受时间限制,直接代表公司向提讼。
(2)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诉讼是何种之诉。一种观点认为是违约之诉,因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关联交易,使得大股东占用资金,双方是基于原有的交易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故而大股东未给付资金是属对原协议的违约,因此是违约之诉。而笔者认为应是侵权之诉,是侵害了小股东的股东权中的自益权(所谓自益权就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小股东通过行使共益权的方式要求大股东停止不当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查阅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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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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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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