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续约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吗
根据通常情况,在劳动合同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则需提前30天向劳动者发出通告。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未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选择不再续约,必须提前30天向劳动者进行告知。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查阅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以确定是否存在相关规定;或者查看劳动合同本身是否对此有所约定。如果以上两个方面均无明文规定或约定,那么双方均无需提前通知对方;反之,则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或约定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并不再续订该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此外,用人单位如选择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则应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情况中,如若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签或在续签过程中降低了合同待遇,而员工对此表示拒绝,可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即依照员工服务年限,给予相应比例的赔偿,具体计算方式为每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此薪酬水平以离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员工服务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期间,将视作一整年进行计算;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应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对于那些月度工资超出用工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立之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对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则应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予以支付,而补偿时长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月工资”应当理解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总收入。
然而,除了用工企业为了保持或增加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但被劳动者拒绝的特殊情况之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结束时,用工企业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换句话说,当用工企业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中一种是企业方有意愿和劳动者续约,然而却遭到劳动者的反对;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自愿续约,但企业却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且不再续订,用人单位必须事先于30日之前向劳动者告知相关事宜然而,根据中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这一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此时需要参考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此类情况的详细说明若既无明文规定也无具体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提前进行通知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仍然拥有决定是否续签的权利,但是在此种情况下,他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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