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原告不到场怎么办
若法院于协调过程中通知原告参与,原告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出席,原因在于法院主导的协调行为应恪守自愿原则。倘若原告并无充分理由却拒绝出庭,法院往往会将其视为自动撤诉的情况加以处置。
然而,若被告向法庭提起反诉,法院仍有权力进行基于缺席状况的裁决。
值得关注的是,若法院所通知的事项为正式开庭而非协调会议,那么原告的不出席则可能被视为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院调解有无时间要求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要求裁决程序启动之后必须在固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庭前调解,但为了保证庭审工作的高效推进,法庭对案件整体处理时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据悉,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之时,通常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流程;若遇到特定紧急情况需延期,须得到我院院长的批示,且所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上仍需延期的话,则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上级机关批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调解已经成为法院的常规操作环节。包括庭审前的调解以及庭审后的调解等多个时间节点,即便是在执行阶段,也可尝试通过执行和解来解决问题。当案件进入二审及再审程序时,调解依然是可行的途径之一。简言之,调解这一方式贯穿着整个民事纠纷解决过程。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乃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并经法院依法审核确认,便具备与法院裁判书同等的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司法程序的调和阶段,作为原告的诉讼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出席会议的权利,这是因为调和环节必须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若原告未能依循合理恰当的原因而拒绝参加庭审,那么法院有可能将其行为视作自动撤回诉讼请求然而,当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时,法院则有权在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如果法院发出的通知明确指出是正式开庭审理而非调和会议,那么原告未能出席就有可能被视为已经主动撤回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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