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限制活动范围么
关于那些被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犯罪者,其应遵循社区矫治的原则,而基层组织或其原所在的工作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与监督。
至于执行机构,也应对这些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罪犯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对于正在服刑过程中决定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罪犯,原执行机构应当向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详细报告罪犯的服刑改造状况,以便于后者能够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也应该告知罪犯,在暂缓执行监禁刑罚期间,他们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改造,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二、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行较为严重者,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是正处于孕期分娩期间,或者是在哺乳期,亦或其自身无法自理,基于此类情形,经过相应考量后确认以监外执行方式处理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时,方可给予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对于被暂时停止执行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员,应当遵循社区矫治的基本原则基层组织或者原来的工作单位应当给予必要且充分的支持和监督而执行机构也必须对这些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在正在服刑期间,若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原先负责监禁执行的司法部门应当向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详细汇报他们的改造情况,以便于实施更为精准的管理措施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也应该明确告知这些罪犯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改造,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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